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依据《河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河南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规定》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或者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学校给予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召集人1人,由学校主管研究生教育的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2人,由研究生院负责人和校研究生会负责人担任。
召集人决定是否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有关会议。召集人不在学校时,由2位副召集人共同决定是否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有关会议。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接收研究生申诉材料、协调召开会议、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诉人及原处理机构。
第三章 申诉复查程序
第五条研究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条 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申诉人基本信息;申诉事项和理由;申诉要求;本人签名和申诉日期;申诉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复查,作出予以维持的复查结论,应书面告知申诉人。变更或予以撤销的复查结论,应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校应将复查结论或者复查决定直接送交申诉人,申诉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条 申诉人对学校的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大学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办:研究生院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