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资格审查与复查
第一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由本人持学校发给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最多不得超过4周。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报到时对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通过学校资格复查后,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研究生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多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西部支教团、应征入伍的研究生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违法乱纪,构成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一)复查内容
1.基本信息。核查新生的身份证、录取通知书、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纸质档案、考生录取名册、前置学历或学位证书等信息;组织新生填写学籍卡,并与其档案中的信息核对;
2.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复查;
3.身心健康状况复查,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应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4.其他必要的复查内容。
(二)复查要求
1.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录取资格的新生,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新生,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录取的新生等,一经查实,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2.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或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且治疗康复(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可以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3.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将复查情况报省教育厅。
第六条 研究生学籍电子注册:
(一)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学校在做好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基础上,对复查合格的研究生,及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学校10月底前完成对在校研究生奖惩、退学、开除或取消学籍、死亡以及其他学籍变动等情况的电子标注工作,确保研究生学籍状态客观、真实、准确。
1.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在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暂缓注册。未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2.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
(三)应征入伍研究生学籍注册。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要求,办理应征入伍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制是教育部对各层次类型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的规定,以当年招生简章公布为准。学习年限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
第八条 学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最长为5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至4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规定学制2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获批休学创业的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延长2年;应征参军入伍的研究生,入伍服役期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章 学分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有关课程学习的学分要求或应修课程的要求进行选课并通过所选课程考核,方能获得学分。不同层次、类型的研究生所修课程总学分,以相应培养要求为准。
学分学时换算关系为:1学分约为18学时,每学时50分钟。每门课程原则上不超过2学分,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 学分认定
(一)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在学期间须参加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次数学术讲座,经学校审核,确认为“合格”后,计1个学分。
(二)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根据各学科培养方案进行学分认定。其中,研究生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等级奖,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创新创业课程”计1学分。
(三)校内辅修其它专业或选修其它非培养计划内课程,不进行学分认定,可计入成绩。
(四)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并再次入学的研究生,已经取得的学习成绩和学分,可申请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学分转换
校外课程学习结束后,应将有关的学习成绩从校外转入学校,并进行认定。校外课程的学分,应按照我校培养方案对应课程进行认定,并备注“校外选修”。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的评定应结合学科特点和课程要求,以考核成绩为依据,也可以根据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可以不采用百分制,以“合格”或“不合格”计。缓考、重修课程的成绩记录方式与正常考核相同,但在成绩后注明“缓考”、“重修”字样。
第十五条 研究生根据《河南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根据学校与其他院校和科研院所间的协议跨校(所)修读课程。在其他院校和科研院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需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按《河南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规定》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不计考核成绩并根据《河南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对课程成绩存在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成绩发布后1周内,提交成绩复核申请,由学校组织复核。
第十九条 在读研究生的成绩证明由研究生院出具,加盖成绩专用章。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信息变更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在原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转为学术学位研究生的;
(二)以特殊形式或专项计划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研究生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学期的。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拟转入专业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学校审核批准,报教育厅备案。
转培养单位或转导师的,经导师同意,相关培养单位审批后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要求,规范在校研究生的转学工作。
研究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被录取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被录取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就业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对转入者,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批准,公示1周,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转学手续。转出、转入审核同意后3个月内履行相关程序,学籍管理部门完成转学学生信息。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学籍信息变更。研究生学籍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应与招生录取信息保持一致。研究生信息在招生考试、录取、报送环节发生错误或缺失的,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文件规定,由研究生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申请更改招生录取库信息。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和公民身份号码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交学籍管理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教育厅审批。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休学,需本人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完成学业期间,可以休学2次,原则上每次1学年。
第二十六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的应当在期满前2周内,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复查合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批,方可复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严重违法,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听取研究生陈述和申辩的基础上,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取消复学资格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复学资格,注销学籍。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并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应予退学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自愿申请退学,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学籍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在听取研究生陈述和申辩的基础上,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决定给予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包括处理决定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四条 退学决定书由学校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收到决定书时应签收。因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的,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快递邮寄送交或者媒体公告送交。
退学的研究生,应在退学决定生效或退学申请获批后1周内办理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对学校给予的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应当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研究生如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按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可以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符合要求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和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习时间未满1学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及时完成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其他学业证书、证明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负责研究生学籍档案的建档、归档、保管、转递等项工作。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时学籍档案中一般应包含以下材料:
(一)入学材料: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录取登记表、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和录取登记表;
(二)学习材料:在读期间学习成绩登记表;
(三)学籍材料:在读期间各阶段转专业、转学、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复学、退学及结业等学籍变更材料;
(四)毕业材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和全国毕业研究生报到证等材料;
(五)学位材料:学位申请审批书和学位授予决定;
(六)奖励材料:在读期间获得的各级表彰奖励材料及其它获奖评审证明材料;
(七)处分材料:在读期间各类警告以上处分决定及撤销决定等材料;
(八)组织材料:入党申请书、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党团组织建设上形成的其他材料,参加民主党派的申请书、登记表等材料;
(九)出国材料:因公或因私出国(出境)学习、进修情况或鉴定等材料;
(十)工作材料:入学前参加工作期间的工资、考核、职务(职称)、劳动合同以及在校期间创新创业等材料;
(十一)其他应予归档的研究生个人材料。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档案归档、移交,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前,根据研究生新生拟录取名单,向生源所在单位调档,进行政审并存档。不转入本校的定向就业研究生的档案,政审完毕后应及时寄回至档案来源单位。
(二)研究生入学后,如发现档案材料不齐全,应向该生原所在单位催调补齐。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补齐的,应在该生档案目录上注明。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归档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归档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二)归档材料应使用规范的办公用纸。
(三)归档材料应为原件。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保管单位公章。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学籍档案变动,应当按照以下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一)已落实就业单位并签订就业协议书或考取外校博士研究生的硕士毕业研究生,其档案由培养单位转交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由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按规定寄至毕业生报到单位。
(二)在规定的择业期内未就业、未升学、未出国、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其档案由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按规定寄至毕业生家庭所在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主办:研究生院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发